商品房的保修期间多久你知道如何计算吗?
时间: 2024-07-10 13:46:48 | 作者: 工程案例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房屋的交付使用一般都要滞后于竣工时间,这样就涉及到如何计算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或者说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是多长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
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一旦商品房出现质量上的问题,除了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保修范围也应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具体保修范围包括:
①、屋面漏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墙面、顶棚抹灰脱落,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问题,卫生洁具问题,灯具、电器开关问题等由开发商在一段时间内承担。
②、房屋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问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用户自行约定由开发商承担的。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③、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④、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整体的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的时间;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另外,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所售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房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能低于《商品房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保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