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方针促农人增收
时间: 2023-12-17 11:14:41 | 作者: 新闻中心
这五项优惠方针包含:一是农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捕捞业获得的所得,已交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撤销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人获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捕捞业获得的所得,仍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三是撤销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人出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农人出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出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出售额不到200元的,不交纳增值税。假如农人在出售上述农产品的一起还出售其他非农产品,其间农产品出售额占整个出售额一半以上的,月出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出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交纳增值税。五是无固定出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乡村小商小贩,不用处理税务挂号。
国家税务总局担任这个的人说,这是该局为贯彻执行《中心、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人增加收入若干方针的定见》而专门拟定的方针。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履行上述方针,对进入各种类型的商场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人获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一起着重,凡税务机关没有依据证明出售者不是“农人”和不是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人出售自产农产品”的方针履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出售农产品的起征点敏捷调整到位,出售额未到达起征点的,应一概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纳变通方针。要大力推广“阳光作业”,实施办税揭露,欢迎社会监督。对方针执行不到位和私行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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