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8-20 13:24:49 | 作者: 新闻中心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保障全省国有林场项目和种苗补助项目(以下简称“林场种苗项目”)规范、科学、高效运行,推进全省国有林场和种苗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特制定本绩效评价办法。
评价范围为省林业局批准实施的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林场种苗项目,具体指国有林场“百场兴百业、百场带百村”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以及林木良种基地、林木种质资源库、省级示范保障性苗圃等种苗补助项目。评价对象为各项目的实施单位。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环〔2019〕6号)、《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扶〔2021〕2号)、《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赣财扶〔2021〕12号)和《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大力开展国有林场“百场兴百业、百场带百村”行动的通知》(赣林场字〔2019〕151号)、《江西省林木种苗基地管理办法》(赣林规〔2022〕8号),以及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1、国有林场“百场兴百业、百场带百村”项目和种苗补助项目采取单位自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评,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联合评价的方式开展。
(1)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单位依据本办法,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于项目实施的次年1月上旬,对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包含绩效评价表)、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证明材料、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当地审计部门出示的审计报告。
(2)县级初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对辖区内的林场种苗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5日以前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3)省级评价。每年4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成评价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对林场种苗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及各项目综合评分。
2、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应于当年完成。其中:10月底前完成项目单位自评,11月上旬完成县级初评,11月中旬完成省级评价。
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可行的原则,绩效评价主要围绕项目建设管理、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成效等方面做,其中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成效是绩效评价的重点。国有林场“百场兴百业、百场带百村”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以及林木良种基地、林木种质资源库、省级示范保障性苗圃等种苗补助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具体评价分值可根据真实的情况每年度酌情调整。
1、项目建设管理评价。从年度实施方案备案和执行、年度工作与规划的衔接、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制度、档案建设和管理、科技支撑等方面做评价,重点评价是否按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并验收。
3、资金使用管理评价。对资金执行率和支付率、账目管理、支付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自评等进行评价,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安全、高效。
4、项目实施成效评价。对设定目标完成情况、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其中:国有林场“百场兴百业、百场带百村”项目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评价是否实现设定的绩效目标和带动周边乡村情况;林木良种基地补助项目重点评价良种产量、良种升级换代;林木种质资源库补助项目重点评价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省级示范保障性苗圃补助项目重点评价造林苗木生产和质量,以及销售、育苗设施建设和新技术应用等情况。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为 100 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90分,80分≤B级90分,70分≤C级80分,D级70分。A级为优秀,B级为良好,C级为合格,D级为不合格。
1、种苗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绩效评价不能评为优秀(A级):
(1)林木良种基地当年没有生产良种或生产的良种数量少于前4年良种数量平均数的;
(4)省级示范保障性苗圃当年培育的合格造林苗木少于 200 万株,或当年培育的合格造林容器苗数量少于100万株,或当年销售的合格造林苗木数量少于150万株的;
2、林场种苗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绩效评价直接评为不合格(D级):
(1)不按报备的实施方案实施,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情节严重的;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或受到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国有林场“百场兴百业、百场带百村”项目中存在委托或转包第三方代为实施,国有林场自身参与不足的;
(6)省级示范保障性苗圃当年新培育合格造林苗木数量少于70万株或销售合格造林苗木数量少于50万株的。
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以适当方式来进行反馈或通报,对绩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绩效差的予以批评督促,并限期进行整改。
评价结果为A级的,将优先支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下年度项目建设规划或下年度适量增加项目资金;评价结果为 D或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C的,下年度暂停项目资金安排,或不可以通过项目验收,整改完成前,取消项目所在县(区)此类项目申报资格;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由省林业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赣林规〔2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