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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苗木招标采购新规 是否值得向全国推广!

时间: 2024-06-17 11:08:26 |   作者: 新闻中心

  中国园林网2月24日消息:2月22日,惠州市政府正式出台实施《惠州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绿化工程实行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中苗木预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绿化项目,一定要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苗木。其目的是规范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操作流程,通过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大大降低建设成本,节约资金,加强监督管理。这将意味着,从今以后只要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苗木采购数额达到标准,就要透明公开招标。也就是说,要严防采购过程中发生“猫腻”甚至贪腐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管好政府的“钱袋子”。

  近年来,随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项目慢慢的变多,苗木需求量增多,采购金额大,在个别地方的绿化项目苗木采购中难免不存在“内定”供应商、以次充好、价格虚高等不规范的采购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这次惠州市政府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杜绝类似“天价采购”或不规范的采购行为,值得向全国推广!

  据介绍,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是指政府投资的绿化工程及政府投资工程中的绿化项目,苗木审定预算价达到规定金额的,建筑设计企业应通过集中采购方式供应苗木,苗木种植中标单位负责种植养护的建设模式。

  办法明确,苗木采购应按货物类实施政府采购,按现行的政府采购程序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办法规定: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含特许建设项目),经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审定的苗木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绿化项目,实行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建筑设计企业按审定的苗木清单与预算价依照本办法组织采购;经审定的苗木预算价在50万元以内的绿化项目,不实行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由建筑设计企业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因征地、拆迁等建筑设计企业问题导致苗木不能按计划种植,需要苗木供应商推迟供苗的,推迟时间30天以内的由苗木供应商负责免费养护;超过30天的,从逾期的第2天起对苗木供应商给予养护费补偿。

  此外,补偿养护费超过苗木采购价10%(含10%)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如人工费、土地占用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等根据真实的情况和相关规定对补偿养护费的标准做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还强调,苗木供应验收不合格的,参与验收单位任何一方不签字确认,苗木不予接收。未经有关各方签字确认的苗木予以种植的,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办法规定:苗木种植与养护按工程类实施招标采购,苗木种植与养护由苗木种植中标单位负责。

  苗木种植的定额损耗,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粤建市〔2010〕15号)规定的损耗率乘以苗木采购相对应的中标单价计算,列入苗木种植中标单位结算。

  苗木养护分为成活保养期和保存保养期,根据粤建市〔2010〕15号文规定,种植期满后第1~3个月为成活保养期,第4~12个月为保存保养期,成活保养期与保存保养期期限届满后,应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苗木采购、种植、养护预(结)算由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负责审核,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后,应报市(行业)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备案。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现行的清单计价办法送审预算和竣工结算。苗木采购按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清单预算价组织采购。交通运输行业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审核。

  苗木种植费、苗木种植土费、苗木定额损耗费、苗木种植施工项目措施费、苗木保管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不含苗木采购税金)按清单计价结算办法列入苗木种植施工总造价。苗木保管费为苗木采购中标价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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