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唐山此公司被全省通报
时间: 2024-09-20 02:04:42 | 作者: 工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1年第一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该企业在承德县建设的承实学校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滦南县建设的滦南加油加气站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邯郸市建设的城发实验学校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12条的规定,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23条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25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枣强县杜烟、马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比较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正定县盛世华安三期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比较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2条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滦平县承建的融和领秀项目三期(地块二)室外铺装及园林景观工程中,存在现场小区外网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做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立军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建设的桂园天玺项目一期工程中,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9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石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廖凯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8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承建的秦皇岛市博辉戴河澜湾项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存在脚手架实际搭设为单排悬挑脚手架,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规定的双排悬挑脚手架不符;现场测量卸料平台钢丝绳直径为12mm,与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钢丝绳直径为16mm不符;施工现场连墙件扣件严重不足且设置方式不正确,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规定的连墙件采用双扣件与墙体连接不符等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0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承建的邢台市内丘县未来御府二期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施工现场存在16#楼悬挑脚手架未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施工,架体小横杆、连墙杆缺失严重;卸料平台悬挑钢梁(腿部端)长度不足,未与建筑物可靠连接等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0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邯郸市御景豪庭7#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该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编制的电动吊篮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吊篮未安装前支腿与方案不符,部分配重块破损严重且重量不足,未严格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施工,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第16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