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05-16 06:35:01 | 作者: 工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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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青秀山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规范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南宁市本级财政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市管园林绿化工程”)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最重要的包含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包括与主体工程一并招标的园林绿化附属工程。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市管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修订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合同范本,指导建筑设计企业在工程招标等环节落实质保期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在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等阶段,指导建筑设计企业落实质保期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在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环节落实质保期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预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1年,建筑设计企业可在质保期满前3个月同步开展竣工验收和移交准备工作,质保期满才能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接管,具体程序按国家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质保期考核管理有关要求:(一)质保期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管理。定期考核,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考核,每个月考核一次。不定期考核,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接管单位和参建单位做考核,质保期内不少于四次,每次考核相隔一个月以上。如当月有定期和不定期两项考核,以不定期考核结果作为当月考核结果。
(三)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参建单位对考核中发现的所有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上报存档。
(六)质保期考核情况纳入南宁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以及绿化质监部门出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移交接管管理有关要求:(一)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下半年组织制订下一年度的移交接管计划,指导接管单位编制养护经费预算,监督各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移交接管工作。
(二)项目参建单位、接管单位应积极地推进工程移交接管,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接管工作。
(五)连续三个月考核为不合格或累计四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或因城市管理需要及时保护建设成果的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制订建设成果应急保护方案,上报市政府专项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结算管理有关要求:(一)园林绿化质监部门出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接管单位出具的项目移交接管文件应作为项目结算的佐证材料。
(二)按考核结果分级计算每月养护经费,考核为良(含)以上的月份,养护费按100%计算支付;考核为不合格的月份,养护费按所得分值占总分百分比计算支付。启动建设成果应急保护的工程在结算时,核减相应费用,且实施工程单位要按合同约定承担对应经济损失。
(三)质保期满后因实施工程单位原因不能竣工验收,造成延期的养护费用由实施工程单位承担。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