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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二审 拟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农村建科技小院、博士农场

时间: 2024-03-29 20:28:02 |   作者: 工程案例

  人民网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池梦蕊)3月28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审议了《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其中提出,北京市拟将农业科学技术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建设农业中关村和种业之都,支持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人员与农村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建立科技小院、博士农场。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要将农业科学技术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健全市级统筹协调机制,与国家相关部委加强合作,建设农业中关村和种业之都。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园林绿化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农业中关村建设规划,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合作创新模式,加强产学研用协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护利用种质资源,加强育种创新,培育现代种业企业。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学技术创新示范区、示范展示基地等,支持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研发、转化和应用。

  在人才方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要支持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开展实用技术探讨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建立科技小院、博士农场等科研试验实训基地。

  在公共服务方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针对补齐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做出了重点安排。例如,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标准统一、相互连通,保障乡村发展需求。

  在教育方面,教育部门应当推动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乡村延伸,完善集团化办学、点对点帮扶、教师跨区跨校教研、优质网络教育资源共享等政策措施,提高乡村教育水平。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区域教育资源,科学合理地布局乡村学校,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基础教育质量。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村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发展。

  在医疗方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乡村延伸,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对口支援、常态化巡诊、互联网诊疗等政策措施。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可及原则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进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健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机制,按照标准配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设备和药品,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加强岗位培训、实行优惠待遇。

  在养老方面,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建设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农村养老服务驿站和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完善优先保障、精准帮扶政策,为农村重点老年群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村民委员会、志愿服务组织和村民互助组织开办老年餐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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