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园林绿化条例今起施行 解读新规特点及主要内容
时间: 2024-03-28 19:25:13 | 作者: 工程案例
推窗见绿,抬头望山,良好的生态环境,优美的绿化景观,是市民幸福感的重要来源。(记者 王协云摄)
最近,翔安香山郊野公园的花儿开得正艳,让市民游客流连忘返。(记者 何炳进 摄)
厦门在推进天桥绿化彩化时,大力推广使用市花三角梅,图为湖滨西路天桥彩化景观。(徐光辉 摄)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山体、湿地公园、重点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图为五缘湾湿地公园。(记者 王火炎 航拍器摄)
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海奎)一城春色半城花,万顷波涛拥海来。厦门高颜值的园林绿化景观,是市民幸福感的重要来源,同时也让海内外宾客流连忘返。美丽的背后,离不开法律和法规保驾护航。今天,《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厦门园林绿化行业的一件大事喜事,也事关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作为《条例》的主要起草单位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园林局格外的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昨日,该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局长龚建阳对《条例》进行解读,来自中央、省、市等多家媒体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代表参加。
1.站位高。《条例》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习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建设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的目标,进行制度设计。
2.系统性。《条例》对园林绿化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到监督责任全过程立法,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保护等重要环节做了相应规定,涵盖了园林绿化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时,体现园林绿化“三分建七分管”,建管并重、强化养护管理,对绿化养护考评、病虫害防治、修剪等进行规范。
3.保底线。《条例》从多方面强调了对园林绿化的保护。一是在绿化规划指标中,明确要求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并符合省里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将绿地范围控制线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对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三是规定对重要山体、湿地公园、重点公园等关系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绿地,实施更严格的保护,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政府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4.求创新。《条例》结合厦门实际,总结园林绿化的经验,创新管理。一是强化市场主体监管,适应国家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现状,开展信用评估,并将信用评估与招投标挂钩;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景观效果评价和养护绩效考核;三是实现“三个转变”,从绿化的量到质的转变,从单纯绿化向侧重绿化与人文融合转变,从重建设到建管并重转变。
5.重公开。《条例》十分重视行政管理的公开透明,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要求,实现社会监督:一是在规划设计方面,要求编制区域园林绿化导则、确定永久保护绿地要向社会公布;二是在工程建设方面,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设计的具体方案等要向社会公布;三是在管理方面,要求项目竣工后公示园林绿化平面图;四是在养护方面,园林绿化部门对养护项目的绩效评价要向社会公布;五是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园林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园林绿化资源状况以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通过政务公开,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管、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
6.抓监管。《条例》多方并举,抓好监管工作。一是对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重点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法律责任。二是建立景观效果评价制度,实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责和责任追溯制度,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全链条监管。三是开展园林绿化考评考核制度,促进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
《条例》共五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1. 《条例》将适合使用的范围从“城市规划区内”调整至“厦门经济特区”,标题由《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适合使用的范围更广。2. 《条例》规定了市区两级园林绿化部门的职责。同时,明确了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3. 《条例》明确园林绿化要体现厦门文化特色和历史传承,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形成有厦门地域历史背景和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提高园林绿化文化品位和内涵。《条例》强调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规定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抗风树种,注重市树市花的种植,做到四季常绿、四季变换、四季有花。
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至关重要,《条例》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规划。在原法规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绿线和永久保护绿地的规定。二是简化审批,强化监管。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条例》取消公共绿地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批、绿化施工公司的资质限制、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审批等内容。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在多规合一平台内部流转,进一步简化流程,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市场主体的建设规范,切实强化质量监督、建后公示等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了对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的重点监管。三是调整绿地率标准。绿地率作为刚性约束标准必然的联系到厦门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水平。《条例》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做调整,提高可执行性。四是落实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的监管。本着“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将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列入规划条件审查和核实的内容。同时考虑到园林绿化部门的专业性,《条例》规定,市规划部门应该依据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园林绿化“三分建、七分管”,《条例》从以下方面作了规范:一是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条例》新增了公共绿地等级管理和社会化养护制度,明确了公共绿地等级标准和养护经费标准,对公共绿地养护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选择养护单位的重要依据。二是严格限制占用绿地行为。对改变绿地性质、占用公共绿地等行为作了严格限制,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规范树木“砍移修”。在严格砍伐和移植树木的同时,对树木修剪作了相对人性化的规定,即取消了对修剪树木的审批,规定由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四是推行信息化管理。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建立园林绿化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园林绿化档案并及时来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五是完善相关制度。《条例》在总结近几年实际在做的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立体绿化、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及捐资绿化等新情况,在制度上进行了补充完善。
强化对园林绿化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是《条例》的一大特色。一是进一步加大绿地率处罚力度。《条例》在严格绿地率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即建筑设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除对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外,还要对建筑设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际出让土地价格三倍至五倍加重处罚。二是在监管层面,强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信用监管、考评考核等措施。建立完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和“黑名单”制度。三是在处罚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较之原法规进一步提升了罚款幅度,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市市政园林局局长龚建阳表示,市园林绿化系统将从五个方面,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做好宣贯培训。开展《条例》宣贯培训,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企业将举办《条例》专题讲座,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结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宣讲《条例》中涉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让绿化工程各参建单位熟知其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采取《条例》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方式,加强对市民的宣传。
(二)加强绿化建设。依法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园林绿化工作。通过加快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第二轮园林绿化整治提升,持续推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进一步加大山体公园、慢行系统等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推动一批山体公园、湿地公园、街心小公园建设,让市民有更多的绿色获得感,使城市颜值更高,更加宜居。
(三)做好配套工作。对《条例》进行梳理,抓紧制定配套政策。一是编制区域园林绿化导则,制定园林绿化建设、管养、保护技术规范等配套文件,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二是园林绿化信用评估结果从8月1日起应用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加强园林工程质量监管。三是与规划部门共同制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计算规则,作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审批和验收依据。同时,落实机制保障,制定和细化条款的具体落实机制和措施,如苗木价格采集、景观效果评价等,明确具体责任单位。
(四)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对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违规设计、施工、监理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实行严格处罚制度。同时,结合养护中存在的绿地被非法占用、破坏等问题,制定整治方案,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执法整治,对严重违反《条例》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处罚曝光,起到震慑效果。
(五)抓好队伍建设。加强管理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干部素质。重点做好对财政投融资项目的监管工作,确保方案评审、施工图审查、现场监管有机衔接。同时,要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落实主体责任,防微杜渐。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方代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主任魏道军说,《条例》为建筑设计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管理抓手,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管控,确保方向不跑偏。设计单位代表、百涛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崔连胜说,《条例》对园林设计单位来说,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要求园林设计师在今后的园林设计中,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项目的文化渊源,并注入设计作品中。同时,对于财政性投融资工程,在设计过程中还要征求市民意见,倾听民意,以人为本,将广大人民的实际的需求融入设计中。施工方代表、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总经理代光明说,《条例》制定得及时、用心、全面、实事求是,注重处理问题,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避免了以前重主体建设、轻景观绿化建设和主体工程完成后绿化随便应付了事的现象;关于苗木造价的相关规定,将有效解决以前造价信息与市场行情报价不符的情况,有利于保证景观效果。作为施工方,将严格遵守《条例》,抓好工程质量,为厦门绿化再上新台阶做出贡献。
厦门市历届市委、市政府都格外的重视园林绿化工作,将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工作内容。市人大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绿化条例,为厦门园林绿化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经过多年努力,厦门建成了具有厦门地域特色的滨海亚热带园林绿化景观。特别是“莫兰蒂”灾后重建提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厦门园林绿化实现了恢复加超越,获得了习“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的点赞。
随着厦门经济社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1996年制定的绿化条例已不适应园林绿化行业的管理现在的状况和发展要求,在快速推进厦门园林绿化工作的同时,需要在顶层设计上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公共绿地等绿地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批、绿化施工公司的资质限制、等内容。围绕国家“放管服”改革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也需要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
2017年,厦门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格外的重视,慎重研究,听取多方意见,反复论证。历经五次审议,《条例》于2018年6月29日经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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