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时间: 2025-02-08 09:46:19 | 作者: 新闻中心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绿化重庆,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国土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 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依靠科学技术,实行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指导,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的绿化工作,对各行业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的安排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绿化需要。
第七条 绿化祖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农村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设计确定的绿化用地,应纳入绿化规划。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
第十一条 全市绿化的目标是:绿化覆盖率百分之六十,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按地区类型分区的绿化目标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绿化目标制定本行政区绿化的阶段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保持历史特征和自然风貌,提倡立体绿化和家庭绿化,讲究绿化艺术。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新开发区不能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能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决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业用地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和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已明确管理权属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以上公路的绿化,由公路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七条 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引导社会公众通过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它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条 林业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良种基地和试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园林部门应建立专业苗圃。农业部门应建立良种牧草种子基地。绿化任务大的单位,应根据任务自办苗圃,保证绿化用苗。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应结合实际要建立管护组织或配备落实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责任制,实行科学抚育和间伐,防止森林火灾,防治病虫害,巩固绿化成果。
第二十二条 铁路、公路、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
第二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园林绿地和苗圃。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依法办理占地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因用地造成树木损毁的,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经批准在林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物品等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禁止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确需采集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规划设计单位不按作业规程进行规划设计,使造林绿化及其成活率达不到最低标准的,责令退还设计费,赔偿经济损失;实施工程单位不按作业规程进行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批准砍伐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追缴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对擅自批准砍伐的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批准砍伐的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第十五条划定的责任范围,分别由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覆盖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郁闭度达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与农田林网树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树覆盖面积之和,占该区域幅员总面积的百分数。
绿化覆盖率,是指一定区域内森林覆盖率计算中所包括的各种林地面积,加上城镇已成型的园林绿地、草场、非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林草覆盖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疏林地面积之总和,占该区域幅员总面积的百分数。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名录、古树名木的划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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