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税既不能减免也不能抵扣花卉种子贸易公司:我太难了
时间: 2024-08-28 00:58:54 | 作者: 新闻中心
2019年8月16日,随着云南西诺种业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最后一次开庭,此事件中3家涉案公司(云南神州克劳沃园艺有限公司、云南西诺种业有限公司、云南西月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审庭审在昆明中院全部结束,此案争议点颇多,目前正等待着昆明中院的宣判。
自 “百合种球走私案”案发以来,在云南境内的一些种子、种球贸易公司进口种源开始减少从昆明海关入境,因其他省市无免税限定条件就多从其省市地区港口入境,还有一些公司因为成本的问题,为符合云南政策的规定,直接交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行种子、种球的销售。
随之而来的并且是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愈加突出——云南省花卉种子种苗进口环节增值税不能减免也不能抵扣,给种子贸易公司能够带来了不少资金压力。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留抵税款退税规则,增值税留抵税款不退,其差额成为留抵税款,当期不退,结转下期抵扣。而在云南省,由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云财税56号文”)的规定,不能当期获得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资格,又由于国家免税商品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又不能下期抵扣。
十几年来,这些贸易公司对留抵增值税一分钱不能退税的现状苦不堪言,日积月累的留抵税占用企业资金额巨大,对企业经营有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增值税本是一个流转税属于价外税,最终应是谁消费谁来承担,而现在所谓的 “增值税”实际已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流转税不能流转,价外税变成了价内税。
据了解,去年一年在云南种子种苗进口行业的留抵税无法退税的金额就可能过千万元,造成云南农户购买种子、种球的成本大幅度上升,最明显的就是一些常规品种的百合种球价格相比之前增加了10%左右。
并且,每年的免税审批对每个单位还有额度限制,超过免税额度限制,该单位就必须上税。
一些种子进口企业表示,这个流转税没有进入消费端,大部分由种子进口企业和花农承担了,大有只要做这个生意,就必须交税之意,这个增值税如同关税一样了。
自1994年起至“十三五”期间,国家一直对“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种苗实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这是一项为促进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种子(苗)这一“有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实施的惠农政策。
2000年,为发展云南省花卉产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支持云南省花卉产业的函》,对种子进口审批程序对云南进行了倾斜,同意在《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办法》出台之前,对由原农业部负责的花卉种苗、种球的进口审批权委托云南省农业厅代为行使。
2011年,《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税〔2011〕56号文)中规定,在云南省进口用于辖区内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但(云财税〔2011〕56号文)限定了享受条件:用于“科研用途”、“自种”和“公司+农户”合作种植的花卉种子、种球、种苗才可免税。
不少种子企业很不解,全国都已经免税了,云南省限定这个政策不是在设定贸易壁垒吗?针对这一问题,引起了世贸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的注意,他表示,对国内种子种苗销售不征增值税,而对进口种子种苗征收,这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平等原则,国外出口企业一旦追究起来将会产生系列的国际贸易麻烦,同时这个政策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将会大大影响该省的国际贸易环境和营商环境。
此外,2015 年 5 月 15 日,根据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删除了“农作物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
次年,国务院下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 号),其中指出,“有关行业司(局)在对种子种源进(出)口审批的同时,……并对可转让和销售的有关种子种源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终用途” 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
然而,时至今日,在云南省既没有删除“农作物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也没有执行可在“最终用途” 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的行政行为。
由于我国实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具有种子进口资格的企业一定符合法定的资金规模,固定资产,检疫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施等条件,且需要国家林草局或农业农村部负责检疫司局的审批认证,才能进口种子种苗,有很高的资质门槛,一般农户无法具备。
因此,农户所需要的花卉种子种苗的进口只可以通过相关的单位代理进口,或者由种子种苗进口单位进口后销售给种植户。而云南省的地方免税政策不允许进口单位用于代理或转让销售的用途,进口单位想做种子销售必须得交税。
根据税务规定,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自2001年起,国家就做出了免征国内种子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决定,销项税为0,就没有抵扣一说,这就造成了在云南所有的种子种苗进口单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均是按进项税10%征收(2016年以前税率为 13%)的尴尬情况,这样下来比正常征税商品交的税还要多。业者不禁发问,这还是惠农政策的初衷吗?
种种环节形成了一个死结,进口单位只能按照云南省地方政策交税,花农也无法享受到国家免税的惠农政策,矛盾重重。截止目前,对行业出现的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增值税率不一致,以及云南地区与全国别的地方税率不一致等问题,业内仍未收有关部门合理的解释。
增值税有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分,进货时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销售时的增值税叫销项税。期末汇总计算应交税金时,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就需交税,而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这些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