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方案的告诉
时间: 2023-11-28 21:48:35 | 作者: 新闻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同意,“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有关方针及办理办法的规则,农业部2014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方案、国家林业局2014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方案现已核定,请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针及2011年进口方案的告诉》(财关税〔2011〕36号)处理有关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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