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时间: 2024-08-24 16:39:19 | 作者: 新闻中心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真实的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1](以下简称林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林场应当增设“1614 营林工程”和“1841 林木资产”一级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在“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产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林木生产成本),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员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月末,将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林成本,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结转后,本科目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林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伐或处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时,应当先将林木、苗木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转入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结转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和“林木”两个明细科目,在“林木”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公益性林木资产”设置明细科目。
1.自行营造形成的林木,期末按照该林木达到营林工程完工标准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成本,结转营林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营林工程”科目。
2.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无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该林木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相关联的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联的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按规定采伐林木、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应当减少相应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
1.更新采伐公益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伐消耗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按照该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出售]或“营林工程”科目[造林],贷记本科目。
(三)生产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在林产品采收期限内逐期摊入林产品的成本,各期摊销时,借记“加工物品──林产品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1.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资产(不含可自主出售的林木资产)时,按照被转让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联的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如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林木资产转让净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联的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另外的收入”科目。
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的林地使用权,其林地附着的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及处置收入和费用,按照有偿转让林木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林木资产时,按照调出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联的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报经批准用林木资产投资时,参照新制度中关于置换换入相关资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因遭受自然灾害等致使林木资产发生损毁时,应当将被损毁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林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保障性住房净值”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之间增加“林木资产”项目。
林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林木资产──苗木”和“林木资产──林木──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林木资产”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和“营林工程──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
[1] 本规定所指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