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税务总局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4-06-25 23:37:05 | 作者: 新闻中心
九、对专门出产《当时国家鼓舞开展的环保工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出产的设备(产品)归于现行的《当时国家鼓舞开展的环保工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三)获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出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确定证明。
(一)享用优惠的主体包含栽培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有必要是栽培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所得。栽培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规模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7〕49号)规则履行。
(三)免税的栽培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有必要与其他事务别离核算,能精确供给栽培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状况。
2.有必要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捉事务获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捉事务获得的所得不得享用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获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7〕49号)规则征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