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告诉
时间: 2023-11-24 14:17:17 | 作者: 新闻中心
全文废止。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依据中心乡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力,考虑到林业部门的运营状况和运营特色,为支撑林业开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末曾经征收所得税问题告诉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方针问题的规则,归入所得税征收规模,按税法规则交纳公司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方法履行:
(一)森工企业准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准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方法履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交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一致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末前暂免征所得税。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运营项目的区分另行规则。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运营的,其费用与丢失要合理分摊。分摊方法按对事业单位纳税的一致规则履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能够履行国家一致规则的所得税优惠方针,其间对乡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职业,按(94)财税字1号文件履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务对国有森工企业实施包干方法,为不影响资金工作,对森工企业可实施一年汇缴一次的方法。
六、本告诉自1994年1月1日起履行。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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