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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人工林树木采挖规范有关问题的定见

时间: 2024-05-18 17:59:48 |   作者: 新闻中心

  吉林省政府信息揭露专栏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揭露根底渠道

  你局《关于团体(个人)人工林在保证运营密度的根底上放宽树木采挖规范的请示》(临林请字〔2018〕248号)收悉。根据有关法令和法规和政策规则,现提出定见如下:

  1.因为造林密度过大或许为结合培养美化苗木密植而导致实践密度大于规则造林密度的,特别是在清收还林地上密植的苗木,在未成林前,采挖幼树且能保存造林规程规则合理造林株数的,不受《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树木采挖处理的若干规则》(吉林资〔2013〕543号)文件的规则约束。

  2.在团体林地上团体(个人)造林(含在清收还林地上密植的苗木),成林后2年内,在契合《森林运营密度表》或造林规程规则保存株数的准则下,能够放宽《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树木采挖处理的若干规则》(吉林资〔2013〕543号)中关于“砍伐距离期”“采挖树木距离”这2项规范,答应采挖过密树木。

  3.第3年及其今后年度触及树木采挖的,依照《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树木采挖处理的若干规则》(吉林资〔2013〕543号)实行。

  团体(个人)林木在成林后2年内采挖过密树木时,除要严厉执行《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树木采挖处理的若干规则》(吉林资〔2013〕543号)等树木采挖有关政策规则之外,还要认真执行下列有关要求:

  1.树木采挖时,要严厉执行林木砍伐查询规划、处理林木砍伐许可证、归入砍伐限额处理等相关准则规则。

  2.树木采挖时,有必要保存契合造林规程规则的株行距,不得会集连片采挖或保存,不得将苗木悉数挖除。

  3.树木采挖后,不得将其作为苗木运营的地块运用,保证林地用处不变、性质不改、面积不减。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实在采纳比较有用办法,辅导乡(镇)林业站加强对团体(个人)树木采挖的处理。催促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乡民委员会),依照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乡民委员会)与承包人(乡民)依法签定的团体林地承包合同,依法依规实行处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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