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方案的告诉
时间: 2024-03-06 21:14:31 | 作者: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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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十五”期间持续保存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详细办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30号)的规则履行。按照国家林业局提出的请求,经审阅,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方案(见附件一、二),请据此处理批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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