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系列推送(十一)
时间: 2024-01-18 09:03:50 | 作者: 行业新闻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最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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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在建筑物的合理常规使用的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损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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