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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4-10-09 12:43:49 |   作者: 行业新闻

  近年来,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标准规范和监管规定,且结合我省“双随机”监督管理机制的开展情况,省质安总站于2013年出台的《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质安监总〔2013〕82号)已不能适应园林绿化工程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充分征求并吸收有关意见建议后,编制了《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与《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相比,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表》(附件1)。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细化各条款的检查要点、检查方式方法和违反规范的条款内容,便于监督人员现场使用。

  (二)增加质量安全行为条款7条。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技术交底、危大工程管理、隐蔽验收等行为开展检查,督促参建人员质量安全行为符合要求。

  (三)增加实体工程安全条款14条。新增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大树吊装、高空修剪、基坑工程、临时用电、消防安全等条款,加强现场安全防控。

  (四)更新实体工程质量条款24条。对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亭台廊榭的质量抽检内容更新,明确了对园林附属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抽检的相关要求。

  (五)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主体问题解决的方法》。明确了施工现场主要有一定的问题的下一步的处理解决措施和要求。

  (六)增加监督工作交底会环节。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前,监管部门应依据工程项目实际,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主要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重点及抽查频次等,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召开监督工作交底会,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七)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机制。明确项目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项清单》,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各方责任主体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事项,随机选派监督执法检查人员。清单公布后,监管部门方可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八)明确了中(终)止和恢复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边界。通过发放《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等方式规范了监督流程。

  一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二是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确因建筑设计企业原因无法正常组织竣工验收的,可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向监管部门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监管部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终止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向监管部门提出项目中止监督申请,监管部门核实后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四是项目恢复施工申请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恢复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九)增加预验收监督环节。监管部门对工程质量预验收做监督,对工程预验收的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完成情况、人员到场情况、有一定的问题整改期限等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相关记录表。

  (十)加大监督频率。针对园林绿化工程部分项目工期短、不宜监管等特点,明确要求对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

  (十一)明确了项目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的条件。对抽查抽测发现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存在《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监管部门应责令该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停工改正(或不再使用)。对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监督抽测达不到强度标准值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的,责令该工程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面停工。对责令全面停工的项目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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