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国卫应知应会】创卫七大项丨⑥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时间: 2024-05-13 01:53:34 | 作者: 在建工程
年辖区内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 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 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 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三十五)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 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三十六)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 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三十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 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有关要求。
现场评估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一个重要评审环节,是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情况作出考核评价的重要方式。现场评估的目的是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群众及专业机构等面对面的工作方式,了解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指导和促进城市提高管理上的水准和服务能力,切实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根据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时间进度、经费保障等。
政府(或食安委)责任、部门责任,建立从农田到餐桌无缝隙全程监管责任体系。
内部地面平整完好,无垃圾及积水;墙壁及吊顶清洁完好,无灰尘及污物。外部地面硬化、绿化及平整,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门窗、外墙和牌匾清洁,无乱贴乱画。
证照在有效期内,营业范围与所供食品相符。加工厂、大型超市、批发商还应提供食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所有食品不能直接与地面和墙壁之间接触。食品与杂物、吸潮的食品与青菜及有异味的食品和吸味的食品在同一空间内存放。
生品:需经清洗、熟制后才能用的食品。半成品:不需清洗直接、熟制后才能用的食品。成品不需要清洗和加热直接能够食用的食品。
标识储存条件的食品,按标识的条件存储,易腐食品应放在8℃以下或60℃以上保存。
车间是否从原料到成品方向布局,人流与物流界限清晰,内包装间、冷荤间、分餐间、洗手、消毒是不是满足规定。
生熟食品混放、生熟工具容器混用、摸过生食或污物的手未经清洗消毒非间接接触熟食的问题。
运输食品的车辆是否专用,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冷藏车厢内温度不高于8℃,冷冻低于-18℃以下。
1、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及个人卫生、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1、有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发票或供货凭证,肉类检疫合格证、有进货台账
1、流程布局合理 ;无腐败变质、过期或禁用原材料;防交叉污染措施;餐厨废弃物定点清运
1、布局合理、设施齐全 、操作规范、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检验检疫档案资料齐全。
查看本地区集中供水的许可管理制度或者有关工作的通知方案等,对集中供水单位应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查看集中供水单位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内容完整齐全。根据不同的水质处理工艺,查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反应、絮凝、沉淀、集泥、排泥、集水、配水、过滤、反冲、排污、消毒等净化处理设备工艺是不是满足要求。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查看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m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可以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为地下水源时,单独设立的泵站、水井、沉淀池、清水池的外围30米内有无污染源。
应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作;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做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查看清洗消毒记录档案,是否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理洗涤、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购买或者使用的输配水设备、水质处理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以及其他涉水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进行存档备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按时进行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查看二次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次水箱供水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厘米,水箱应有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应满足水箱里面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且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应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允许超出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二次供水设施有无水质消毒设备且正常运转。无负压供水新设备与市政供水管线连接处是否设倒流防止器、防污隔断阀及相应防止局部污染的措施,自来水进水压力应不低于0.15MPa,使用该设备对自来水管网串接处产生的压降差小于0.01至0.02MPa,新设备的稳流补偿和管道过滤装置应设有便捷的清洗管道及阀门,使用单位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与饮用水非间接接触的给水装置及用品,是否可能对水质产生污染。
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应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测验证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以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采用反渗透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要求;采用纳滤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净水水质标准》(CJ 94)要求;采用其他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要求。每台设备定时进行水质检测,有检测报告。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及其更换的滤芯滤材应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机身须有产品铭牌并注明产品的名字、型号、生产企业等。比照经营单位提供的卫生许可批件核对安装的现场制售水机的名称、型号等。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作;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定时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每天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及的在制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做公示。
设备的放置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等污染源。设备的安装的地方地面平整固化,具备废水排放设施,周围不得积水。给水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相通,与生活饮用水连接处须装止回装置。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