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取消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和对外承包工程的资质要求
时间: 2023-12-29 08:28:50 | 作者: 已完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一定要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一定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一定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筑设计企业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可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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