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8-20 13:28:41 | 作者: 已完工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并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并且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退耕还林还草等支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不是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六条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油茶发展以及其他国土绿化等。其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油茶发展补助用于油茶营造和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其他国土绿化补助用于“三北”地区以外的森林质量提升、造林(含核桃、油橄榄、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除油茶外的木本油料营造)、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防沙治沙等。
(二)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第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者试点,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能采用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详细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财力状况根据各省财政困难程度设置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察觉缺陷的省份扣减相应资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省份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的省份。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察觉缺陷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依照国家林草局组织核查的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每亩退耕还林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二)油茶发展补助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油茶营造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油茶营造任务(80%)、油茶林面积(20%)测算;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奖补通过项目法分配。
(三)其他国土绿化补助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国土绿化示范项目通过项目法分配;别的部分按照国土绿化任务(80%)、资源状况(20%)测算。
第十三条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森林覆盖率(30%)、森林面积(2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15%)、草地面积(10%)、林草科技推广机构数量(10%)、互花米草分布面积(10%)等测算。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租机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的项目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明确的目的性地组织储备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可以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九条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15日内,提出当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有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
(四)统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向国家林草局报送相关材料。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15日内,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项目绩效目标随项目文本报送,入选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后,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随项目资金预算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不是满足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会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者完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对于纳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照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依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个地区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于中央单位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相关支出列入所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同时废止。此前财政部、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