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正式公开宣布:限制一批医疗器械(附目录)
时间: 2024-04-08 23:22:02 | 作者: 已完工程
国家商务部、科技部发布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最大的目的是规范技术出口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一次《目录》修订是在2008年,距今已有10年多时间。
本次《目录》调整先后征求了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业界学界和社会公众意见,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一是删除了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二是删除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三是新增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四是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
目前,商务部、科技部仍在有序推进目录修订工作。下一步,将进一步删减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根据2019年底修订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大幅精简《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进一步突出市场调节作用。
在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的制备和加工技术(编号:052707X)项下增加控制要点:“6. 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包括国产新一代基因检测仪、第三代单分子测序仪)”。
商务部官网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出口是指从我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等其他方式,均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技术出口分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自由类技术实行事后合同登记备案,限制类技术进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
2007年起,商务部已将限制类技术进出口许可权限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检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必须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如果准予许可,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日前,商务部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包括十三个大类,与2019年版相比,增加 125条,修改 76 条。
进一步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原材料、零部件、终端产品制造等条目。
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条目。
与2019年的全国目录相比,2020年的全国目录在医疗设施(及相关零部件)领域增加了13项条目:
微创手术医疗设施开发、生产:3D 成像、电子显微系统、手术机器人、机械臂等
中西部地区目录在医疗设施(及相关零部件)领域也有所增加和调整,详细请见表2。
鼓励外商投资清单条目的增减具有风向标意义,反映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们国家的经济产业体系优化的内在诉求和引领作用。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宗长青此前介绍,鼓励目录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一些配套优惠政策,例如:
对于集约用地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能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外商投资中西部鼓励目录内的领域,不但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还能够轻松的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
目前,中国正在加快补齐高端医疗装备短板,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高端医疗装备自主可控。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为外资公司能够带来更多机会的同时,也让外资支持中国朝着既定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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