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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砍掉自家院里桂花树邻居上门索赔称:“侵犯了我的人权”

时间: 2023-12-01 04:04:19 |   作者: 江南电竞押注平台下载app

  杜女士住在余杭某地,十二年前花费自身几乎全部积蓄一百五十多万元购置了现在居住的别墅,三百多个平方。因为爱花草树木,杜女士花费了三十多万用来培养别墅附带庭院中的花草树木。

  不辜负杜女士的精心照料,庭院的花草树木生长得极好,园中有开得五颜六色的鲜花,也有生机盎然的小草,既有挺拔直立的翠绿柏树,也有叶片奇特的灌木,但是其中杜女士最喜欢的就是园中伫立的十几棵桂花树。

  但突然有一天,杜女士回到家里的时候发现这十几棵桂花树竟然被人砍掉了。十几棵桂花树枝和树干都被人锯掉了,只剩下光秃秃的不到一米的树干。

  在杜女士看来,既然邻居一场,桂花树又是她的,锯掉之前,怎么都应该通知她一声,而不是自己单方锯掉后,打来电话仅仅通知她结果。

  杜女士说,因为自家的院子地皮比隔壁高,在征得当时隔壁邻居同意后就把树种在了隔壁的院子里,但实际上的意思就是在分界线上并没有占据对方多少空间。

  原来隔壁的业主四年前把房子卖给了现在的邻居,但是这四年里,新的邻居并没有入住,所以可能并不清楚这十几棵桂花树的情况。

  杜女士感觉到很委屈,她认为即使现任的业主对她的桂花树的位置有不满,也能提前告知她,她一定会将桂花树移开,邻居现在的做法,她实在难以接受。

  杜女士现在要求物业和邻居向她道歉,并要求业主和物业在两个院子的中间线搭好护栏。

  物业在收到杜女士的投诉以后,也在内部进行了调查。物业了解到,砍掉桂花树的当天,杜女士隔壁的业主是叫物业派人来修剪树枝,物业日常也会收到业主这样的要求,因此并没有多想,就安排负责绿化的老伯前去帮忙。

  因为临近中午时间,物业的管理人员没有等老伯和业主完成修剪树枝的工作,就自己离开去吃饭了,等吃完饭回来,桂花树已经被砍了。

  至于砍树的老伯,他并不清楚其中具体的情况。桂花树既然在业主的院子里,业主要求他砍掉,似乎也合情合理。

  绿化办工作人员认为,适当修剪树木是没问题,但是砍伐一定要经过审批,绿化办人员勘察现场以后,觉得本案情况,较难确定。

  根据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本条例似乎可以说明在私人庭院的树木不是业主随心所欲能处理的。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理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极度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武汉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树木。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树木极度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需要移栽树木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能采用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不得移栽。树木无移栽价值的,可以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尽可能的避免移栽、砍伐树木。

  本案发生在杭州,应当适用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要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一)城市建设需要;(二)极度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三)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或者树木自然枯死;(五)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因此,在全国范围内,能够准确的看出有一个统一的共识,就是即使树木种植在自家的院子,即使树木是由自己种植下来,有关部门仍然有权利来管理,禁止任何人随意砍伐。

  本案还有一个问题是业主的行为究竟是砍伐还是修剪,如果只是修剪,当然也不符合上述关于“砍伐”的规定。

  究竟是砍伐还是修剪也是一个问题,通常这需要园林专家进行认定,正常的情况下,我们或许可以借鉴上海市发布的《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进行指导。不同的树木要求的修剪方法不一样,但常常要保留树木的形态。

  本案中的桂花树枝叶全部被剪,只留下1米高的树桩,肯定不属于修剪的范围,但是究竟属于过度修剪还是砍伐,仍然留待专家确认,这也是本案中绿化部门难以简单认定业主行为的原因。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本案中,桂花虽然栽种在业主的院子里,但是仍属于杜女士的私人财产,业主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杜女士的财产权益,杜女士有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与十五条规定,即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即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相应的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此,杜女士有权利要求业主按照桂花树的价值要求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也能要求业主栽种树木,进行替换,属于恢复原状的形式。

  杜女士虽然没有和原来业主有过纸质的合同约定,但根据本案的情况,即栽种了这么多年对方仍然没有提出过质疑,可以推想杜女士的说法是真实的。那么原来业主与杜女士的约定是否自然应当适用在新业主身上呢?

  本案中原业主将房屋卖给新的业主,房屋本身的相关的权益已经转移,房屋本身上设置的义务是否转移呢?

  从合同法的角度,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应当在征得第三人同意后才能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升个人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也就是说,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升个人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本案中杜女士为地役权人。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业主想要处理自家院子的树木本身也没有过错,但是我们仍旧是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在没有和邻居商量的情况下,自行处理树木,多少还是有些任性,既不有利于邻居之间的相处,可能还会涉及到破坏绿化与财产的问题。

  当然,杜女士将自家树木种植在别人的院子里,肯定也有一定过错,她与原来业主的约定并不当然适用在新的业主身上。因此,应当及时与新邻居沟通避免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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