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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赣南脐橙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4-08-17 08:59:49 |   作者: 江南电竞押注平台下载app

  条例起草,目前正由市司法局开展立法审查。为了逐渐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2023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市政中心南楼704(邮政编码:34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脐橙条例立法”字样。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赣南脐橙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加强赣南脐橙产业安全和品牌保护,维护赣南脐橙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安全、品牌保护、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本原则】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绿色安全、品牌保护、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设计,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与保护工作,及时向县(市、区)果业机构报告柑橘危险性病虫害以及苗木生产经营、投入品使用等过程中影响产业安全的情况,依法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赣南脐橙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与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脐橙苗木检疫检验、果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委托同级果业机构对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赣南脐橙的加工、经营等环节果品质量做监督检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脐橙苗木生产经营及赣南脐橙种植区域所涉林木采伐、建设生产管护用房等设施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种植区域水土保持、水利设施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科技、商务、文广新旅、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可以将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与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现柑橘危险性病虫害以及苗木生产经营、投入品使用等过程中影响产业安全的情况,与赣南脐橙相关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果业机构报告。

  赣南脐橙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参与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技术培养和训练、品牌推介,

  第七条【社会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与保护工作的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与赣南脐橙相关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产业规划】市、县(市、区)果业机构组织编制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以中熟品种为主,早、晚熟品种适度发展,确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可开发区域,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联审联办】新开发区域种植赣南脐橙(含恢复重建)涉及采伐林木的,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需要建设生产管护用房等设施的,应当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应审批备案手续。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不得擅自开发种植脐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新开发区域种植赣南脐橙联审联办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新开发种植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林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果业机构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新开发种植区域的规划选址、用地属性、水土保持、生态条件等方面进行实地调查,联审联办。

  第十条【生态建园】赣南脐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态建园技术规程合理布局规范建园,保留山顶原生植被,设置植被隔离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赣南脐橙生态建园技术规程由市果业机构制定。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市果业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和完善赣南脐橙系列技术标准。

  市、县(市、区)果业机构应当推广赣南脐橙标准化生产技术,鼓励赣南脐橙经营者按照标准生产管理,支持赣南脐橙经营者开展脐橙高品质栽培试点示范。

  第十二条【社会化服务与数字赋能】支持赣南脐橙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

  鼓励赣南脐橙经营者运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赣南脐橙产业,促进赣南脐橙产业提质增效。

  第十三条【采摘时间】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及时向社会发布脐橙最早采摘时间。

  第十四条【苗木安全1·苗木繁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脐橙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脐橙苗木商品性生产经营活动。

  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并按照柑橘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规范生产,建立生产档案,实行十年备查。生产档案应当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脐橙苗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苗木安全2·检疫检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脐橙苗木进行产地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脐橙苗木,方可出圃。

  第十六条【苗木安全3·苗木销售】脐橙苗木销售实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销售的脐橙苗木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达到出圃质量标准。销售脐橙苗木的,应当与购买者订立合同,市果业机构应当免费提供苗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苗木安全4·保护机制】市外引进苗木或者繁殖材料的应当依法实行病虫害检疫检验,按程序规范引种,并向县(市、区)果业机构报备。

  鼓励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脐橙新品种保护激励机制,加强赣南脐橙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黄龙病防控1·黄龙病防控原则】柑橘黄龙病防控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联防联控的原则,实行谁生产经营、谁防控的责任制度,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树的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黄龙病防控2·机构防控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柑橘黄龙病防控考核机制。市果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柑橘黄龙病认定办法。

  市、县(市、区)果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及时发布病虫害预报。

  县(市、区)果业机构应当根据柑橘木虱等媒介发生情况,在柑橘冬季清园、春梢萌芽前、春梢、夏梢、秋梢萌发等关键期,在同一区域,统一时间、组织统一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压低虫口密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作业规程开展黄龙病普查和清除病树,清除国有荒地、荒山、公共地带等生长的无主柑橘类果树和放弃管理的柑橘类果树。

  第二十条【黄龙病防控3·经营者防控责任】赣南脐橙经营者应当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脐橙种植区域周边一千五百米范围内的枳壳、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种植者,应当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

  赣南脐橙经营者应当及时按照有关作业规程,在除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种植范围内的柑橘黄龙病病树。依据柑橘黄龙病认定办法认定为黄龙病病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赣南脐橙经营者在除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黄龙病病树;逾期未清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代履行。

  第二十一条【投入品管理】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依法查处;建立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投入品经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等投入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投入品使用】赣南脐橙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投入品危及脐橙质量安全。

  禁止在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赣南脐橙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农药等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等。投入品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品牌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赣南脐橙品牌,统筹赣南脐橙品牌建设与保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果业机构等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赣南脐橙品牌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赣南脐橙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赣南脐橙品牌。鼓励和支持赣南脐橙经营者注册企业自有商标,开展品牌建设。

  第二十五条【证明商标】“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制定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的管理规则,加强赣南脐橙地理标志授权许可使用管理。

  赣南脐橙经营者向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申请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

  (二)非赣南脐橙使用与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四)伪造、擅自制造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第二十七条【赋码溯源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赣南脐橙赋码溯源体系建设,实现赣南脐橙赋码管理全覆盖。

  赣南脐橙经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对其销售的脐橙果品建立进出货台账,以备查验。

  第二十八条【产品分级】市果业机构应当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赣南脐橙分级标准。

  鼓励赣南脐橙经营者按照产品分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脐橙鲜果进行分级,按质论价销售。

  第二十九条【执法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赣南脐橙品牌维护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方履行维权打假、品牌维护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赣南脐橙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违反商标及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等行为;在脐橙集中销售季节,联合同级农业农村、商务、果业机构等单位开展赣南脐橙维权打假专项执法行动。

  第三十条【人才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市、县果业机构力量,落实相关人才政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于脐橙产业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果业专岗,配备果技人员,加强村级果技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技术培训】市、县(市、区)果业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赣南脐橙经营者开展专业技术、营销业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赣南脐橙经营者的技能和素质。

  鼓励赣南脐橙经营者参与职业果农职称评定、赣州工匠选拔等,更好发挥技术服务作用。

  第三十二条【科技支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市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龙头企业等的合作,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与攻关,提高脐橙产业科技含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十三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投向脐橙产业。

  第三十四条【金融与保险】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适合赣南脐橙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赣南脐橙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赣南脐橙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赣南脐橙经营者参与政策性保险或者商业保险。

  第三十五条【政策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脐橙生产经营项目所需合理用地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果园建设中的水、电、路、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权利人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果园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十六条【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对脐橙产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脐橙产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相应审批程序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擅自开发种植脐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土保持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早采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赣南脐橙经营者在相应品种最早采摘时间前采摘脐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通报批评并没收已采摘的脐橙。

  第三十九条【违反苗木安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脐橙苗木;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不按照柑橘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进行规范生产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违反黄龙病防控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拒绝、阻碍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果业机构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拒绝、阻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柑橘黄龙病普查、清除病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赣南脐橙经营者和枳壳、九里香等柑橘木虱寄主植物种植者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开展防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亩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黄龙病疫情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违反投入品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脐橙经营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脐橙经营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赣南脐橙经营者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假冒赣南脐橙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及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引】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特定名词】本条例所称的赣南脐橙,是指在赣州市辖区内生产的,其产品质量符合赣南脐橙国家、地方标准的脐橙果品。

  本条例所称的赣南脐橙品牌,包括“赣南脐橙”特定产品名称、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

  本条例所称的赣南脐橙经营者,是指参与赣南脐橙生产经营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其他柑橘类产品的适应】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柑、橘、橙、柚等其他柑橘类产品,参照本条例产业发展、产业安全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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