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4-08-15 04:53:29 | 作者: 江南电竞押注平台下载app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规划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十四五”转型出雏型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规划引领,规范土地收储,明确征收补偿,建立市区两级联动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统筹管理,充分的发挥土地储备工作调市场、强保障、增收益的作用,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推进,为推动大同实现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坚持政府主导,以加强土地储备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目标,兼顾市场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土地消化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兼顾区域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域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对储备土地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理顺土地储备有关部门职责,充分的发挥区政府属地管理的能动性,建立有效的市区两级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库,实行储备土地的统一入库出库管理。凡以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供应的土地,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入库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来源合法、补偿到位,严把储备土地出库关,建立核查机制,实现净地出库。
1、申请储备。凡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联的资料申请储备,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报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予以受理。
2、前期核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面积、现状及用途等情况做实地调查审核,同时征询拟收购地块规划性质,必要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3、拟定收购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土地价格做评估并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拟定收购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市政府拆迁安置政策执行。
4、合同签订。收购方案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
5、权属登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及支付补偿费用凭证等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原权属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6、入库管理。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权属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后,直接入库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分批向拟征收土地所属区政府下达《征收土地通知书》。区政府根据下达的《征收土地通知书》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组织区自然资源部门、所在乡(镇)、街办、村(居)委会等单位对拟征集体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进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区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征地所涉及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摸底核算工作,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所在乡(镇)、街办、村(居)委会负责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对拟征收土地上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进行管控。
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调查登记结果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结合我市征地补偿有关政策,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区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协议》;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根据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报所在乡(镇)、街办审核后,由区人社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所需费用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负责上报市政府批准拨付;足额到位后,市人社部门提出审核(复审)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审核区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资料后,依据审批权限,组织呈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及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指标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各项税费,在征地成本中单列,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家、省、市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上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政府批准之日1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拨付区政府;区政府3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费落实到位并完成清表工作。
完成征收补偿和场地清表的土地,区政府(或授权部门)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示《土地征收完成函》,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
为充分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结合我市近几年补偿真实的情况,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对积极努力配合土地征收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净地”的,规划为经营性项目的地块,按四个级别区实施征地补偿加清场包干奖励,清场包干奖励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表等相关联的费用,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具体详见附表)。规划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含仓储)的地块,征地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清场包干奖励一律为5万元/亩,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10万元/亩的也可申请按照10万元/亩大包干一次性补偿;可自行选择清场包干奖励或大包干补偿方式。农村村民住宅占地按照市政府拆迁安置政策执行。
清场包干奖励(或大包干补偿)费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使用,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精神,向村(居)委会或相关权利人支付相关补偿费用。严控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现有政策未涵盖的特殊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的原则,区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批准。
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和各类市政管线(包括水、气、热、电力、通讯等)迁改及绿化苗木迁移的实施主体。各市政管线产权单位和园林绿化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制定迁改(移)方案、编制预算,负责迁改工程的建设,迁改工程不得影响项目施工。市政管线迁改、绿化苗木迁移等费用作为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房屋征收费用由区政府按照市政府拆迁安置政策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费用由区政府经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拨付。不再使用或废弃的各类市政管线,不予补偿。
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对需纳入储备的土地,应由相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考古调查勘探等方面的核查、评估,对土地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和预防,保障安全供地。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直至地块完成出让并移交竞得人为止。按照相关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和临时利用方式来进行管理。管护单位应接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运行。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另外的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区政府是承担土地征收具体工作、落实征收方案、实施拆迁安置的责任主体。为充分调动区政府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市区两级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针对项目推进完成情况及完成时效,实施项目量化督查考核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开展督查考核具体工作。
区政府、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对征迁收储成本、前期开发费及国家、省、市各项计提等费用联合进行核定,作为制定土地供应方案和市区两级出让收益分配的依据。市财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结合督查量化考核结果按不超过出让金纯收益10%的比例分配至所属区政府,用于统筹解决征地、拆迁以及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勘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保障土地收储工作顺利推进。
国有土地收购及市级直接收储的土地,成本据实结算,原则上土地收益市级全部留用,不予分配。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年度储备资金需求测算,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报及发行工作。
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及场地清表等相关费用;
2、土地储备有关的另外的费用,包括土地勘测、中介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考古调查勘探、森林植被恢复费及退耕还林占补平衡补偿等费用;储备土地管护(围档、围墙建设)等费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等支出;3、储备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费用和前期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组,作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统筹指导、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历史遗留问题及重大事项。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土地储备的大局意识,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式,积极谋划,强力推进,全力支持土地储备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开展项目量化督查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各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组名单详见后附)。
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按时完成储备土地补偿及清表等工作;负责项目内市政管线、绿地等设施的迁改和结算工作;负责被征地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和信访维稳工作;监管和查处辖区内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负责对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负责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件报批、出具规划意见、组织供地等相关工作。
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费用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建过程中单列的相关税费列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根据预算和土地储备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做好市区两级土地收益分配工作;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做监督管理。
负责对储备土地周边道路、公建配套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提升土地出让价值。所涉征地补偿费用由建设项目立项单位按原渠道列入财政预算。
负责所属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和破产国有企业土地摸底配合工作,建立专项台账,将合乎条件的土地统一纳入储备范围,盘活城市存量低效利用土地资源。
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等相关工作。
负责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要求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依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组织评审;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共享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等信息。
负责储备土地涉及的市政管线迁改协调工作;加大对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整治力度。
负责对储备土地周边绿地进行同步建设,所涉征地补偿费用由建设项目立项单位按原渠道列入财政预算。
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实施工作。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下,会同区政府、市财政、市住建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年度预算测算及费用拨付工作;严格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护工作;建立台账及宗地档案,进行土地储备监测、监管动态管理;配合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做好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市政管线迁改及绿化苗木迁移等评审工作。
本意见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下发前,已实施土地征收、收储及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