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张××与武××生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定书
时间: 2024-08-05 12:41:04 | 作者: 江南电竞押注平台下载app
原告张××,男,1963年4月18日出世,满族,农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武××,男,1965年4月23日出世,满族,农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张××与被告武××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托付署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15日将其处理行将到期的林木砍伐许可证以人民币65000.00元的价格倒卖给我,我现得知咱们之间的生意行为是违法的系无效行为。故诉至本院恳求判令生意合同无效,返还我人民币65000.00元。
被告辩称:我卖给被告的是我与横河村委会签定的可采挖的苗木合同,砍伐许可证仅仅合同中附加的内容,我与原告的生意合同纠纷属合同归纳搬运,故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武××于2011年春季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乡横河村村书记张国生洽谈砍伐榆树沟人工油松树。于2011年4月22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办了林木砍伐许可证,于2011年4月23日与横河乡民委会签定了购买挖树合同,砍伐期限2011年4月22日至2011年5月22日。因为砍伐受限,被告于2011年5月15日将林木砍伐许可证以陆万伍仟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张××。被告武××出示了收条。因林木砍伐证已过期,无法砍伐树木,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恳求依法判令两边生意合同无效,恳求被告返还人民币65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武××与南关蒙古族乡横河乡民委员会签定购买采挖合同,并处理了林木砍伐许可证,于2011年5月15日将合同及砍伐许可证以人民币650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原告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则林木砍伐许可证不能生意,违法生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意的证件等。故原被告转卖林木砍伐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合同意图亦没办法完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规则判定如下:
原告张××与被告武××生意林木砍伐许可证的协议无效。被告武××返还原告张××现金人民币65000.00元。原告张××返还被告武××林木砍伐许可证。
案子受理费1700.00元,原告张××承当850.00元被告武××承当850.0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依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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