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的若干措施
时间: 2025-02-28 15:34:25 | 作者: 企业文化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办发〔2024〕10号),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逐渐完备集体林产权制度,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集体林地收益权证制度。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的需要,原则上不再分山到户,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在2025年之前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收益权证原则上统一样式,参照省里设置的模板(见附件1)执行。收益权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填发。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已量化到户并发放股权证等证书的林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重复发放收益权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拓展集体林地收益权权能。
二、落实家庭承包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所有权,农民集体有权对承包方自愿退回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林地进行自主经营或流转经营;有权指导承包方流转林地经营权、签订规范合同;有权对流转林地进行备案,对承包方和有关经营主体使用承包林地情况做监督;对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的,有权收回承包林地。稳定承包权,承包方以生效的承包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对流转受让方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保持林权宗地的完整性,共同生活的亲属分户原则上不再细分宗地。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依法申请登记、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依法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书面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和林下种植物等财产权益,林地经营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租;对合同到期林木不能采伐变现的,流转双方应友好协商,鼓励通过设置“过渡期”或受让人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等方式,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合同到期林地经营权要被收回,且因被划入生态公益林导致林木不能采伐变现的,可以将生态区位不重要、生态状况不脆弱的区域依法依规优先调出公益林范围,林木采伐指标给予优先保障。
三、探索自留山改革。在长沙市、常德市、邵阳市开展自留山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探索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充分的发挥自留山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试点期间,赋予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在目前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流转尚无法律和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合理确定流转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到2026年年底结束,长沙市、常德市、邵阳市林业局要在试点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林业局提交试点总结报告。
四、积极推进合同规范化管理。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规定,积极引导承包双方、流转双方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3)签订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承包和流转行为。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的承包、流转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符合流转程序,要继续维持;对于新发生的承包、流转行为,要按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其中,承包合同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流转合同要向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承包、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全国林权综合监管系统。
五、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地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部署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林权地籍调查中无法明确每户权属界线的,且农民对林地没有依赖或者依赖性不强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探索通过联户发证、确权到村组等方式明晰产权;对集中连片流转林地涉及多位农户的,可探索以整宗林地统一向经营主体颁发林地经营权证,降低林地经营权发证成本。
六、精准施策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积极构建县级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参与的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机制。要以前期林权登记资料清查、林权存量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工作为基础,围绕登记信息不准、界线界址不清、权属交叉、地类重叠、林权证已制证但未发放到户等问题开展进一步核实清理,以行政村、村民小组等为基本单元梳理掌握林权登记家底,形成底数台账。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五年行动方案并按年度推进实施,优先选择原登记基础材料完善、群众基础好、配合度高、意愿强烈、产业项目发展需要的行政村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2023〕45号)和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办发〔2024〕10号)关于“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的规定,特发此证。
一、本证书作为收益权人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收益分配、股份分红的依据。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做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包方: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发包方将 宗、面积共 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共 年。
备注:*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写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写经营权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设立担保物权。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在承包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在承包期限内,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3)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4)以家庭联户形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各联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分户经营的,在发包方的组织下,经协商一致,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订立分割分户承包合同,明确四至界线和林地林木权利,并依法申办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参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7)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含“四荒地”)的,应提供:
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决议记录复印件;
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书或同意发包的证明材料。(注: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林地。
(四)承包合同期满后,承包方未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发包方;未如期交还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如林木未采伐,双方(发包方、承包方)约定的处理方式为:□将林木折价给发包方,□延长承包方林地承包期限,至林木采伐完毕。□其他 。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 。
(六)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可依法再行发包或延包。再行发包的,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各执一份。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做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详细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权流转;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业用途,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林业生态环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四)林权流转以登记的宗地为最小单元,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
(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原流转合同有明确同意再流转条款的视为书面同意),并向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需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证书,方可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八)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不动产单元号/林地宗地号: ,共计宗林地,共计 亩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让给乙方,出让期限共 年。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 元,面积 亩,共计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元,共 元。以后每 年于当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公益林或天然林流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甲方□乙方受偿,或者 。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有权要求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甲方应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配合乙方(受让方)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或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出让方 □同意□不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林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三)出让方 □同意 □不同意受让方将受让的林权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担保。
(四)本合同期限内,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流转的林地、林木及地上附着物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约定: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
□经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收买。
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 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出让方、受让方、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