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10-07 20:12:37 | 作者: 企业文化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东安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启动实施新一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再切块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为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的提高耕地地力水平。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如村组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国有农场(如国营东安县原种场等)。
涉及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
耕地上种植粮食(主要指水稻、玉米、大豆、红薯等粮食作物)和棉、油(主要指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主要指人工种植的苏丹草、黑麦草、高羊茅等可供饲养牲畜食用的草本植物)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主要指烟叶、百合等经济作物,以及一年生草本中草药等),纳入补贴范围。
以上年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主要参照确权登记颁证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95元/亩的标准发放。
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将根据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鼓励多种粮、种好粮,重点支持双季稻生产,着重补贴双季晚稻实际种植者。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占用耕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应该鼓励和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1.资金安排。根据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和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统筹安排,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资金发放。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如村组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国有农场(如国营东安县原种场等)、农民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发放方式。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系统发放,确保“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切实保护种地农民的利益。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乡镇,再由乡镇收集数据发放补贴。
(1)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或村委会)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或村委会)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2)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或村委会采集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再予以公示。国有农场(如国营东安县原种场等)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乡镇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镇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并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4)县级核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制定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辖区落实补贴政策,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场负责按照其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采集、审核、汇总、录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乡镇场主要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培养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精准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也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1.各乡镇场、村组要加强基础信息工作,严格依规定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提供发放数据信息,确保补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乡镇场、村组要加强补贴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发放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各乡镇场要切实加强基础资料的存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对各村(社区、居委会)的基础资料存档工作进行指导和开展不定期检查。
2.各乡镇场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补贴政策、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等进行学习和研读,避免因理解不到位造成的违规。各乡镇场要格外的重视补贴负面清单落实不到位情况,杜绝补贴应发未发、发放不及时、随意发放、错误发放等侵害农民利益问题。
3.各乡镇场、村组不得将补贴资金归集发放至指定“一卡通”账号后取出,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来进行二次分配。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各单位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纳入县粮食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乡镇要建立定期核实机制,对各村(社区、居委会)上报数据采取事前现场抽查、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等辅助核查,落实补贴发放事前公示制度,强化补贴基础数据的审核和监管。
各乡镇场应及时对“一卡通”系统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基础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并确保惠农补贴“一卡通”基础信息和确权信息的同步,提高信息数据准确性。根据核实的情况,更新补贴发放基础信息,务必实行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所有资料应装订成册,整理归档。确保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兑付,确实发挥补贴政策效应。
附件:1.东安县年实际种植作物耕地面积到户登记申请表
1.承包耕地要与确权登记颁证耕地面积一致。流入、流出面积要与纸质合同一致。有效补贴面积小于确权面积 + 未确权面积 - 负面清单面积;耕地流入、流出面积仅与双季晚稻种植培养面积紧密关联,不影响单季作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负面清单包含以下7种情形:①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②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③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④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变更用途的耕地;⑤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⑥长年抛荒的耕地;⑦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占用耕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3.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鼓励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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