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亩土地经营权定性“黑产”案外人称实际由其承包但证未变更
时间: 2024-06-24 22:13:50 | 作者: 企业文化
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敦茶村委会洋道村民小组一景,徐怀玉实际经营的承包地就在远处。 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供图
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敦茶村一宗近48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地上苗木归谁所有,产生了争议。
由澄迈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下称《经营权证》)显示,该宗土地的承包方为湖北宜昌龙源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诗华。
湖北省松滋市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曹诗华犯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半。松滋市法院认为,该宗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应当认定为以周利民、曹诗华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
而徐怀玉则称他是该宗地的实际承包人,他于2013年与曹诗华签订合同,从曹诗华手中转包了该宗地并实际经营,与该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无关,由于种种原因,经营权证未能进行变更权利人。此外,海南省澄迈县法院已判决他与曹诗华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及《种植协议》合法有效。
为了进一步证明这块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属于自身个人,徐怀玉还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案土地林权证登记在他名下。
徐怀玉告诉澎湃新闻(),澄迈县法院将于2022年4月7日开庭审理该起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案。
2013年10月30日,曹诗华与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敦茶村委会洋道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敦茶村485.678亩土地,用于农业、林业等经营项目,期限30年;承包金为每亩每年300元,共计437万余元。
徐怀玉称,2013年12月,曹诗华与他签订《种植协议书》,约定双方在上述土地上种植黄花梨,合作期间内,土地承包登记在曹诗华或指定人名下,林权登记在徐怀玉或指定人名下;种植的黄花梨收益双方各50%;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转化的收益归徐怀玉所有……
徐怀玉说,合作了大半年后,见效益不错,便提出由其承包上述近486亩土地。双方协商后,于2014年10月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下称《转包合同》),他以430万元的价格获取了上述486亩土地余下29年的承包期。
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约定,转包期内,依国家政策或集体征用、占用土地,地上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承包土地经营权补偿款归乙方(徐怀玉)所有,土地所有权补偿款归发包方(洋道村民小组)所有。
“当时我转包这片地的时候,曹诗华已向主管部门提了申请,但《经营权证》还没办下来。”徐怀玉说。
福山镇政府于2014年8月8日向原澄迈县农业局(注:现澄迈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现曹诗华申请办理《经营权证》,请贵局予以审核办理。
原澄迈县农业局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曹诗华颁发经营权证问题的意见》显示:“你于2013年10月跟洋道村小组承包土地近五百亩,承包手续程序合法,符合颁发经营权证条件。你于2014年8月向我局提交颁发经营权证申请书,鉴于我县正值进行农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尚未进入颁发新证阶段,根据省农业厅领导及工作要求,经营权旧证暂停颁发,待全县进入颁发新证阶段再给你办理。”
“十多天前还说旧证不发了,等颁发新证的时候再发,但是发下来的,还是旧证。” 徐怀玉说,当时他向原澄迈县农业局提出变更《经营权证》上面的名字,但农业局工作人员口头答复说“不用改名字”,他也只好作罢。
澎湃新闻注意到,《经营权证》封底里的“需要注意的几点”第六条显示: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办理《经营权证》变更。
2019年9月,因权利人曹诗华涉黑,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将敦茶村486亩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查封。徐怀玉认为他已经实际转包经营几年了,这块地的经营权已不是曹诗华所有,地上的林木也是他种植的,警方不应查封。
为了“确权”,徐怀玉将曹诗华起诉至海南省澄迈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徐怀玉和曹诗华签订的《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将《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到徐怀玉名下。
2019年12月,澄迈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徐怀玉和曹诗华签订的《转包合同》合法有效。
判决书显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该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合同签订后,徐怀玉在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分4次向曹诗华支付土地转包款400万元。澄迈县政府于2016年9月13日向曹诗华颁发《经营权证》。因曹诗华不协助徐怀玉将《经营权证》变更到徐怀玉名下,洋道村民小组也不清楚曹诗华与徐怀玉签订《转包合同》之事。徐怀玉于2019年11月向该院提起诉讼。因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明,徐怀玉放弃将《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澄迈县法院认为,曹诗华和洋道村民小组以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土地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曹诗华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徐怀玉与曹诗华签订的《转包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徐怀玉于2015年6月16日前向曹诗华支付400万元土地转包款,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徐怀玉要求确认《转包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徐怀玉称,当时海南已停止旧的《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工作,也就是说,即使他仍坚持将《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到其名下的诉求,澄迈县法院也无法支持;加之法院认为地上附着物权属不明,他放弃了该诉请。“如果法院确认《转包合同》合法有效,我当时认为,效果是一样的。”
上述判决于2020年1月生效后,徐怀玉将该判决提供给审理曹诗华涉黑一案的湖北松滋市法院。
松滋市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曹诗华犯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等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27万元。
判决书显示,经查,以周利民、曹诗华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于2012年6月形成,之后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利用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影响力以违法犯罪获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取得,依法均应予以追缴、没收。
其中,关于曹诗华在海南澄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应否追缴、没收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对该财产进行了查封。经评估,该宗农地上的用材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合计3066万余元。案外人徐怀玉对该项财产查封提出异议,认为其为该项财产的权利人。
2019年12月,海南省澄迈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徐怀玉与曹诗华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判决同时查明,涉诉土地上有花梨树及鸡蛋花树,因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明,徐怀玉放弃将《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据以上事实,曹诗华取得该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在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形成之后,应认定为该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虽然生效民事判决证实曹诗华已将该宗农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案外人徐怀玉,但该生效判决只是确认转包合同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双方签订转包合同后又登记在曹诗华名下,表明曹诗华仍是该宗农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且生效判决并未明确该宗农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问题,曹诗华或徐怀玉对此未向该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宗农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确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故对该宗农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仍应予以追缴、没收。
徐怀玉称,松滋市法院的判决让他感到很意外,他认为,“《经营权证》虽然写的是曹诗华的名字,责任并不在我。虽说事实有些复杂,但只要松滋法院认真审查,还是查得清楚的。”
徐怀玉随后又在海南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澄迈县法院确认他与曹诗华签订的《种植协议书》合法有效。
澄迈县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显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该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与曹诗华签订《种植协议书》后,徐怀玉开始在案涉土地上种植经营。该院认为,徐怀玉与曹诗华签订的《种植协议书》系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据此,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种植协议书》合法有效。
另一边,曹诗华不服松滋市法院判决上诉后,湖北省荆州中院于4月23日维持了松滋市法院对曹诗华定罪量刑的判项,应予追缴、没收的财产也没有改变。
徐怀玉说:“这中间还发生一个插曲,我转包的这48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有250多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政府征收了。”
澄迈县政府于2021年2月5日发给松滋市法院的《关于商请解除查封或变更查封措施的函》(下称《商请解封函》)显示:海南省澄迈县环岛高速铁路沿线省级土地储备项目被列入海南省2019年省级土地储备计划,该项目位于澄迈县福山镇敦茶村委会洋道村民小组地段,项目用地253.6802亩。我县在实施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发现贵院查封曹诗华原承包的486亩林地中有253.6802亩土地及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在该项目用地的征收范围内。
《商请解封函》还显示,2019年12月9日,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洋道村民小组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将征地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金额1917万余元足额支付给了洋道村民小组。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除去村民种植的26.1471亩青苗,剩余承包地青苗及附属设施初步评估总价为1372万余元。现因贵院的查封行为,我县未能将1372万余元支付给徐怀玉,也不能对青苗和附属设施进行清场,无法将征收的土地交付适用,导致交地时间延迟。因此,特恳请贵院支持我县推进澄迈县环岛高铁沿线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征收工作,考虑解除查封或变更查封措施。
松滋市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复函》显示:根据贵县随函寄送的材料,我院查封的曹诗华的财产,有部分土地及附着物在贵县征收范围内。我院将这一情况及时向荆州市中院进行了汇报。中院研究后答复我院,要求我院依法支持贵县的土地征收行为,可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的查封措施变更为对相应征收补偿款的冻结。
《复函》还称:曹诗华等人涉黑案是中央督导组交办案件,现已在二审阶段。为确保彻底打财断血,请贵县责成相关的单位务必配合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前,不得向任何人支付征收补偿款;不得将被征收地上附着物交由曹诗华的亲属或代理人处理,也不得交由徐怀玉处理。
2021年12月8日,松滋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曹诗华土地征收补偿款1372万余元;同日,松滋市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澄迈县政府协助执行划拨曹诗华土地征收补偿款1372万余元。
徐怀玉坚持认为相关财产不应被列为“黑产”,他一面向松滋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一面向澄迈县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徐怀玉称,由于澄迈县农业农村局已无法将《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到他名下,他试图申请提出注销《经营权证》再重新。但澄迈县农业农村局书面告知他:由于涉案承包地仍处于松滋法院查封期内,须待法院解除查封的法律文书下达或查封期限解除后再根据真实的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等于进入死胡同了,澄迈(有关部门)说松滋查封着呢,没法动;松滋(法院)又说《经营权证》是办在曹诗华名下的,双方都等对方先动。”徐怀玉说。
徐怀玉称,他向松滋市法院寄送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始终没收到任何书面裁定。
针对徐怀玉寄送执行异议申请书未收到回复一事,松滋市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丁华茂近日回应称,该局已根据相关规定口头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不作出书面裁定。
荆州市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院受理的执行异议申请类似案件,是作出书面裁定的。该工作人员还提供了数份荆州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裁定书均显示“(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实质是对生效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的异议申请。”
徐怀玉介绍,据他所知,截至目前,松滋市法院已冻结1372万余元补偿款,但尚未划拨;澄迈县政府也还未将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林木进行铲除。他现在能做的,只有再提起行政诉讼。
徐怀玉说,他已将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诉至澄迈县法院,请求法院将判令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486亩土地中符合林权证办理条件的登记在徐怀玉名下,并向其支付1372万余元土地征收补偿款。2022年4月7日,澄迈县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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