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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129)释法说理解难题公正司法纾企困

时间: 2024-04-28 18:36:00 |   作者: 企业文化

  就同一工程,两份线万,究竟该以那一份合同为准?湖泗法庭审结一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化解了双方企业近10年的矛盾纠纷。

  2014年,武汉某景观公司A投标武汉某环保科技公司B“某产业基地”苗木栽植工程,A公司以总价48万元中标,随后B公司与A公司签订《苗木栽植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合同价款为48万元。2016年至2017年,B公司陆续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0余万元。2020年,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B公司的监事发送《苗木栽植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二),合同价款为74万元,该合同加盖了双方公司公章。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苗木栽植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二)支付工程款,B公司则坚持认为应按照《苗木栽植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支付工程款。

  承办法官在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后明确争议焦点,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苗木数量、价格进行检验确定,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实地走访查看案涉项目情况,最终确定B公司应按照《苗木栽植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判决B公司向A公司剩余工程款27万余元及违约金。

  承办法官在判决作出后随即联系双方公司进行了释法明理,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但B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并签订《苗木栽植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两份施工合同的价款、付款时间等有很大差异,可以认定为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A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存在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故本案以第一份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更为适宜。最终,双方企业均服判息诉,且B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治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为了激活市场主体活力,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江夏法院充分的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和保障的功能,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今后,江夏法院将继续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服务,传递出为民解难,助企纾困的司法温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出现了在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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